秘密基地開發日誌

星期二, 1月 04, 2005

P2P禁不盡,版權持有人怎麼辦?

涼風

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


  每年聖誕電影檔期,都是熱門電影出爐的時間。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適時放話,會針對聖誕檔期,以某套電影為對象進行試點計畫,檢控「點對點」(P2P)下載電影的侵權行為。此消息傳出後,迅即在網路掀起熱烈討論,而P2P是否合法、對版權持有人的影響有多大,就再次成為熱門的話題。筆者無意就 P2P是否合法或合乎道德作出討論,但會就P2P起訴上的技術難題才一淺析,並就P2P氾濫下,版權持有者該如何走出困局作一評析。


●P2P起訴困難,其故安在?


  法律有分「民事」和「刑事」。現階段,包括美國在內,P2P的侵權訴訟都建基於民事訴訟上,以現時的刑法而言,P2P是否刑事罪行仍未有一個共識。


法律定義上的困難


  首先是法律定義上的困難。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《版權條例》第118條第(1)(f)項,若果「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,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,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,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,亦屬犯罪。」。


  以「個人使用」為目的,而非為任何營利目的來使用P2P下載檔案,其行為是否犯法,相信是大部份P2P用者最為關注的問題。而根據上述條文和 P2P技術的概念,使用P2P時下載者會同時上載檔案的部份至其他使用者,故很大可能已構成了條例中所指的「分發複製品」。因此要真正定罪的話,除了要證明「個人使用者」有分發複製品之外,亦必須符合「達到損害擁有人權利的程度」才能入罪。


  只是,如果我將書本影印借閱給人,也算是「分發」,但要借看一頁、十頁,還是一百頁才算是達到損害利益的程度?因此,最關鍵的問題是:怎樣才算是「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」。只是,這程度是怎樣定?去到哪一個程度才叫做「損害權利」?──根本無從稽考,條例中亦沒有進一步為這程度作出詮釋。BT程式的一個特點是,每名「個人使用者」會在下載的同時,分發檔案的「部份」予其他個人使用者,但他並不知道分發檔案的哪一個部分予其他使用者。再者,用戶本身所分發的部分並非完整的檔案,故分發出去的部份根本不能播放或使用。在此情況下,「個別使用者」的分發行為很不可能被視為「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」。


偵緝技術上的困難


  「法例」,正是由「法律條文」和「案例」所組成。既然條文沒界定,依循案例來處理亦辦得通。只是,本港現時亦沒有就BT一類P2P程式而出現任何案件,而基於“BT”技術,全球亦一樣沒案例可依循,故香港普通法下可說並未有任何案例可遁。沒有先例,就由我們先行製造──這是香港政府的邏輯。只是,就算香港要製造先例,在實行上也有技術困難。


  就算法庭接納「只上傳檔案的部份」也算是到了「損害版權人權利」的程度,但真要將BT下載者繩之於法也非常困難。假設有1000人先後參與了使用BT程式分享同一檔案(如一套電影),而其中一名「個人使用者」是從這1000人中的50人分發的「部份檔案」碎片所組成的,那麼控方要成功檢控的話,就必須檢控這50名「分發者」。注意,是「分發者」,不是「下載者」,因現時的條例只針對分發行為,未包括下載行為。而要檢控這50名分發者,其技術困難比檢控單一的下載者困難得多。


  首先海關必須循網絡服務供應商(ISP)的資料,掌握這50人的資料(如地址),然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,拘捕這50人並扣留50部電腦為證物,再從中將這些「部份檔案」找尋出來作物證,並證明這些「部份檔案」傳輸到了該名下載者的電腦中構成「完整」的檔案。其中耗費的人力、物力非常龐大,耗時亦久,雖然理論上完全可行,但若果勉強抽調大量人手去檢控一宗個案,未必符合效益,亦會影響執法機關的其他工作。而這也只是以分發行為完全在香港進行為前提,但一個檔案的分享往往是由數以千計的人士從世界各地同時進行,中間涉及的技術問題,如跨國取證、拘捕,就更為複雜了。


成本過鉅,得不償失?


  由上文來看,就算撇開政府監視下載者所引來的侵犯人權問題,打擊P2P的成本過鉅,才是P2P無法禁絕的最大原因。版權持有者亦深明此道理,因此即使是財雄勢大的美國唱片業,亦只能針對較大的下載網站或伺服器提供商來興訟,因為打擊小下載者的資源太龐大,而收效卻太小了。因此業界轉而向官方施壓,希望藉政府的公共資源來對抗侵權行為。


  只是,社會資源畢竟有限,有關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可否執行的問題,香港海關在答覆議員提詢時就強調,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予以考慮,並且不會跟進過於瑣碎的個案,因為香港海關有本身優先要做的工作。香港有三合會成員大量製造和販賣盜版等問題需要海關優先處理,要現時海關調動極大的人力物力去試圖檢控個人使用者,抽調或增聘人手來處理個人或家居個案的話,將會嚴重影響海關其他工作。因此對於個人或家居使用盜版產品的情況,當局仍未在最新修定的《版權條例》中,加入最終使用者應負的法律責任。




●P2P禁不盡,版權持有人怎麼辦?


  雖然這是很令人灰心的結論,但無可否認指出了一個最終的事實──P2P在現階段仍然無法遏止。沒錯,非法下載絕對是應該禁制的,筆者也無意在文中為P2P合理化。只是,如果資源上真的無法做得到,業界是否就只能坐以待斃?既然現實環境如斯嚴峻,要如何對應大勢已是業界最刻不容緩的問題。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:如果P2P真的禁不絕,業界是抱著傳統的行銷和對抗觀念不放,用一單接一單的官司,去打擊不斷出現的新對象,最後消耗盡企業的財力,得不償失?還是選擇改變營商方式,由對抗改為利用,迎風而航,藉P2P的廣泛性來促銷自己的產品,增加企業的知名度和普及性?「坐以待斃」還是「另求生機」,將會是企業是否能夠適應大勢的重點所在。


  在下面的篇幅,筆者會嘗試從一個小故事,和現時業界一些成功和失敗的案例入手,剖析一下在P2P禁不絕的境況下,業界如何尋找生機。


蘋果園的故事


  在開始之前,先容筆者說一個故事。話說在某個地方,一名富商開設了一個蘋果園。本來一直相安無事,但隨著業務擴充,果園的面積愈來愈大,而地區的人口也愈來愈多。逐漸,果園的守衛已經無法完全守備整個果園的保安,而附近的居民也開始私自摘取果實,富商的權利日益受到侵犯。


  面對此問題,富商毫無辦法。他試著抓著一個偷摘集團的首腦來控告,但從此之後集團就散夥了,偷摘者都改為各自行動,沒有集團領導。富商也想過是否抓一個偷摘者來控告,但為了一個蘋果而動用數十倍於此的訴訟費,又顯然得不償失。但如果要增加保安的話,經營成本又會驟增,富商承擔不起這麼大的成本。只是,如果任由居民私自採摘,富商也會蒙受損失。富商此時面對一個兩難問題──到底我要增加成本,不斷對付層出不窮的竊賊,還是任由居民摘取果實,損失的成本比較低?


  如果你是這富翁,你會怎麼選擇?


方案一、增加保安成本?


  如果選擇「增加成本」的話,富翁可能面對此問題:一、增聘人手需時,人力資源開支增大;二、雖然人手增加了,但竊賊卻依然可以想到辦法避開保安員耳目,如研究巡邏的時間表,或保安員不會巡邏的區域。


  增加果園的保安成本,即等同業界透過研發新科技,加強防盜版的技術。這固然是其中一種辦法,也是一般企業首先想到,並大多數也會付諸實行的方法。只是,開發新技術需時,也需要大量的開發成本,這倒沒所謂──如果真能防止盜版的話。但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,防盜版技術再新、再高,依然會有被破解的一天。這一天較晚出現,企業倒還能賺到回報,如果不幸地很早就被破解的話,開發成本就會完全報廢,得不償失。


  電子遊戲業界正是最支持這種作法的企業。由十年前的Play Station,到後來的PS 2、任天堂Game Cube,甚至SONY最新的PSP,都是藉光碟製造的專門技術,如Laser Lock,防止盜版拷貝。但十年來,遊戲光碟的盜版從未停止過,技術被破解只有遲與早的分別,絕大部份防拷技術都被盜版商瓦解了。而很遺憾的,在市場需求下,愈是有盜版的遊戲主機愈好賣;反之,沒盜版或很晚才有盜版的主機卻往往被忽略。但在遊戲機業務中,遊戲機開發商是藉銷售遊戲軟件,再從中賺取遊戲軟件商的權利金來營運的。基本上一部主機的售價,是完全不能抵銷它的生產成本,更遑論主機和防拷技術的開發成本,可謂每賣出一部就蝕本一部。在遊戲主機大賣的假像中,其實包含著盜版猖獗,而令生產商得不償失的問題。由此觀之,增加開發成本,改善防拷技術,只是其中一種方法,但絕對不是最理想、最可行的辦法。


方案二、不計成本控告單一偷竊者?


  相信「正義必勝」,希望藉大量控告個人偷竊者,來阻遏偷竊的行為的話,富翁可能面對這些問題:一、訴訟成本和回報不成比例;二、層出不窮的偷竊者和偷竊方法,讓富商疲於奔命;三、難以針對個別偷竊者入罪;四、訴訟可能使更多人知道偷竊果園的方式,惹來更多人參與;五、法庭可能因此釐定了某些偷竊的方式為「合法」,使更多人透過這種方式免費得到果實。


  由上述如此多的問題可以看到,「不計成本去控告單一侵權者」的作法,可能是最徒勞無功、最愚昧的方法。但很遺憾地,這依然是很多企業都樂於採用的方法──尤以美國的唱片業界為俵俵者。


  成功控告Napster的往績,使美國唱片業界有一種「訴訟是萬能」的錯覺,以為依然可以用訴訟的方式,去處理P2P下載的問題。 Napster的案例,就如故事中偷竊集團的首領被判罪一樣,但當竊賊不再有首領,就不能再藉打擊帶頭者的方式來興訟。個別控告下載者,在技術上、法律上很困難,而成本和成效也不成比例,因此業界對個別下載者興訟的案例極少,最後也變成不了了之。


  業界也曾試著控告技術開發者來阻攔P2P下載風潮,只是在法律下技術本身是無罪的,犯罪的不是技術或技術開發者本身,而是利用該技術進行侵權行為的用戶。因此藉打擊「技術」本身的作法並不可取,搞不好法庭會將這種下載方式釐定為「合法」,這將會吸引更多的人使用這種方式來下載侵權物,這樣更是得不償失。就算業界最後真的勝訴也好,新科技也必會再次出現。打倒了一個Napster,卻阻止不到往後的KaZaa、WinMX等使用新分享技術和概念的程式出現,便是最好的例子。


  當然,企業可以無視成本和成效的問題,花費大量的金錢去訴訟。到最後,可能任由部份下載者侵權所導致的潛在市場損失,還不及訴訟上花費了的資源來得多,這就是第三重的得不償失。搞不好訴訟還可能大大耗損企業的體質,導致被敵對企業收購,這才是最可笑的結果!


方案三、在果園裡散播假蘋果、放毒,使偷竊者遠離?


  P2P網絡上假檔充斥,假的影音檔案,甚至帶有病毒的檔案亦時有出現。筆者無意暗示這些行為屬版權持有者所為,因為這也可能是好事之徒的惡作劇,甚至別有用心的駭客的破壞行為。筆者只想提出,這種方法可能為部份業界人士暗地裡採用。這似乎是極不道德的一種方法,在沒有任何買賣行為,甚至沒有利益轉移的P2P交換行為上,到底釋出假的影音檔案,甚至釋出帶有電腦病毒的檔案,對檔案分享者而言並無實質好處。反之,這種行為還可能破壞P2P網絡的良好生態,破壞分享行為本身的美意。


  只是,「技術」本身是無罪的。侵權的不是技術或技術開發人員本身,而是透過此技術侵權的用者本身。破壞「技術」本身,就猶如古代的「連坐法」,為了滅蟲鼠而燒了整間屋、為了禁絕搶劫案就禁止居民擁有刀具,根本是本末倒置的作法。


  再者,俗語云「道高一尺、魔高一丈」,打擊了一種P2P工具,自然另有新的工具和新的分享網絡誕生。隨著科技進步,有些新出的P2P程式已有反IP偵測、封鎖釋出假檔者的IP、自動鑑別假檔等新功能。藉釋出假檔擾亂視聽的方法,總有一天會被P2P程式自動忽略。就算假檔策略真的有效,在不同的分享檔中,個別的假檔並不會影響其他真檔案的正常下載,假檔只能對分享行為產生觀感的影響。但這種影響非常不明顯,也極為緩慢,在影片新上畫時就釋出假檔也好,可能到了影片要落幕了,還未對下載者帶來任何觀感上的影響。因此,這種方法既不道德,效果亦不明顯,搞不好還會影響企業的形象,並不值得業界投放資源來嘗試。


方案四、不斷向警方施壓,但自己卻什麼也不做?


  如果富商採用這種方法的話,一樣面對以下問題:一、社會資源有限,無法針對個別的偷竊行為提出起訴;二、單循執法單位去執行,效率和成效無法保證。三、由於無法證明採摘的是野果還是果園裡的果實,除非將「採摘果實」這行為刑事化,否則將難以執法。但如果將採摘行為刑事化,亦等同將合法的採摘行為變成非法,違反人權。


  循官方執法單位去打擊P2P,似乎也是部份媒體業界人士的想法。只是,畢竟社會資源有限,業界不想自己投放資源設法反盜版,而是希望借公有資源去處理,既不積極,亦欠效率。沒錯,政府和執法單位有義務保護投資者和業界人士的利益不受侵犯,但如執法單位將所有資源投放在欠缺效率的個別侵權執法上,將會嚴重影響執法單位其他可能更重要的工作,不單本末倒置,更可能是影響公眾利益的行為。如果以加稅等手段,增加社會資源投放在執法資源上,也等同將企業的私有利益,凌駕於市民的公眾利益之上,這更會招來公眾的反感。


  業界亦提出過,將P2P行為刑事化。沒錯,這種作法是一了百了,執法上也變得容易得多。只是基於技術本身並不違法,立法禁止一項不違法的行為,是違反憲法(在香港即為《基本法》)裡賦予的基本人權。只是,P2P違反《版權條例》的,是「分享版權物」這行為和分享者本身,使用P2P程式並不違法。使用P2P可以拿來分享正常、不侵權的檔案,如免費軟體、共享軟體,也可以是訊息分享的平臺,如發佈私人製作多媒體檔案。禁制P2P,即等同禁制上述的合法行為,扼殺了技術的正當使用權利,是本末倒置和不可取的,並不可行。


方案五、全面開放果園吸引人流,然後豎立大量的廣告板賺取廣告費?


  既然舊的一套行不通,自然就要另闢市場,尋找生機。如果富翁選擇這種方法,他可以得到以下的好處:既然蘋果賣不到錢,倒不如拿來作為賣點,吸引大量人流,從廣告費上賺回蘋果的成本。此法從傳統觀念上聽來兒嬉,但絕對不是天荒夜譚,而是行之有效,已屢為一些具先見之明的企業所採用的方法。


  例子一:免費軟體、廣告軟體。也許企業認為免費軟體只是小規模的生意,並不可取,只是當考慮到這種概念在其他地方也能使用的話,就值得企業主去參考。首先,免費軟體如Flash Get、Cult FTP、ICQ、MSN等,其普及率非常廣大,原因是免費又好用。在經濟學裡的市場彈性原則下,免費產品的市場理論上是無限大了,其廣告市場亦等同無限大。無限大的廣告市場,將會是免費軟件開發商向廣告客戶收取高昂廣告費用的極有利條件。


  例子二:免費刊物。覺得免費軟體的概念不能參考於其他市場?不見得。香港每星期下班時間,鐵路和便利店總會有免費的求職雜誌派發,這些雜誌就是藉同樣的行銷概念操作。鐵路、便利店的網絡龐大,人流密集之餘,再加上免費派發,這種免費刊物的發行量極為龐大。只是,它也可以藉此收取求職廣告的刊載費用之餘,還可以吸納一般的商品廣告,當中的利潤絕對能抵銷到紙張、印刷費、發行費等成本損失。每天在地下鐵路派發的《都市日報》(Metro),更是利用此法經營的跨國企業。總部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的《Metro》,以讀者數目計為全球第四大的日報,擁有超過一千萬名讀者,在十五個歐、美、亞洲國家出版,發行13種語文、24個版本。如果如此龐大的跨國企業,也不是值得參考的對象,還可以參考什麼?


方案六、全面開放果園吸引人流,然後藉此促銷旗下其他產品?


  如果選擇此方法,果園將可吸引大量的食客,富商就能藉此促銷其他附帶的周邊產品,賺取邊際利潤。這作法與上面提到的方案五,可謂有「異曲同工」之妙。


  例子:鋼彈模型。不要以為區區一盒模型不值得企業參考,要參考的不是模型本身,而是背後整個行銷的計劃和觀念。一套動畫片《鋼彈》(及其整個系列),不知養活了多少人,由動畫製作公司、遊戲生產商,到模型生產商、一般印刷及電子媒體,不知多少人是藉著這概念而糊口,絕對是日本一大奇蹟。


  不相信?那麼直接舉例好了。02年10月首播的《機動戰士鋼彈SEED》,兩年多以來與動畫相關的CD總銷售量高達285萬張、DVD130 萬張,而模型則賣出1000萬個以上,這還未計算諸如漫畫、畫集、扭蛋玩具、電子遊戲、收藏卡片等其他周邊產品。而由報導《鋼彈》等相關情報而生存的各大印刷和電子媒體,也藉著這套每兩、三年就推出新作的動畫,而能夠在市場上繼續生存。這種「鋼彈概念」不可不謂是日本的奇蹟。


  「鋼彈概念」不神奇,說穿了也不過是跟前面提到的《Metro》差不多。《鋼彈》動畫販賣的,不是資訊本身(即故事播放或DVD的販賣),而是藉免費的資訊,去推銷旗下的產品。在電視上免費播放,做成資訊的“Overflow”(大量資訊滿溢),從而將故事本身,變成「廣告資訊」的一部份。一套52集的動畫,販賣的不是「動畫片」本身,而是背後的商品。直接點說,動畫片不是要販賣的「產品」,而是一套52集的模型、玩具及其他周邊產品的「廣告」!世上只有付錢要人替自己賣廣告,哪有人倒回來收錢要人替自己賣廣告?因此,管它P2P再猖獗,《鋼彈》動畫的製作公司也可以不痛不癢──反正動畫也是在電視上免費播,雖然P2P會影響日後販賣的DVD市場,但模型、玩具等市場卻因P2P而愈炒愈旺,權衡輕重之下,版權持有人會管P2P才有鬼!


  一套免費的動畫片系列,背後的市場價值逾數十億,而且歷二十餘年而不衰。P2P再猖獗,對它而言也可以不痛不癢,甚至暗地裡歡迎,如此奇蹟的業績也不是值得參考的對象,那麼還可以參考什麼?這就是因為「改變觀念」而致富的最佳例證。


方案七、免費給居民採摘,但卻提供籃子、木梯、果汁機的租賃服務,賺取租金?


  果園富商採用此法的話,就是香港政府常常掛在口邊的「市場轉型」──由實質產品的行銷,轉型為提供服務的「第三類生產」(Tertiary Production)。雖知道,產品本身很容易抄襲和盜版,但「服務」就不是那麼容易抄襲。業界將銷售的產品,由「實物」本身轉型為「服務」,盜版商就不能複製,P2P亦不能從中分享。


  最好的例子就是防毒軟件。沒錯,防毒軟件可以盜版,也可以在P2P上分享,但防毒軟體的最重要部份,並非程式本身,而是往後的「電腦病毒定義檔」──即防禦最新病毒的更新服務。盜版或P2P的分享並不會影響軟體開發商的營利,因為它們賣的是軟體的更新服務,即使你買了盜版或從P2P得到了程式也好,如果不付錢去買一個認證身份的「牌照」,廠商就不讓你更新最新的病毒定義。趨勢 的Pc-cillin、諾頓的Norton Anti-Virus,正是採用這種方式營運。


  同樣地,「線上遊戲」也是這種概念的產物。遊戲商面對盜版猖獗的威脅,「單機遊戲」(即毋須連接網路,可獨立遊玩的遊戲)市場面臨困局。此時正剛是網路方興未艾的時代,於是遊戲廠商就改為開發線上遊戲,另尋商機。單機遊戲和線上遊戲的最大不同是,前者是藉售賣軟件本身來賺錢,而後者則是收取月費。這是壓根兒不同的行銷概念──售賣產品和售賣服務的差別。單機遊戲受盜版和P2P的影響極大,因為下載會直接影響銷售數目。但線上遊戲賣的是服務、是時間,極端點說,就算遊戲開發商將軟體免費派給玩家亦無妨(事實上確有廠家這麼做)──因為玩家要參與遊戲,必須要有帳號,而帳號就需要購買;帳號可以參與遊戲的時間有限制,而遊戲時間可以藉購買月費卡補充。換言之,遊戲軟體只是一個渠道,銷售的依然是「服務」本身。


  防毒軟體和線上遊戲的經驗告訴業界──在廿一世紀,銷售「服務」才是大趨勢。


方案八、把行銷網由市場搬到果園,將貨品化整為零,以低廉收費直接服務附近居民?


  要知道,並不是所有人都只會貪小便宜。如果付一點錢就能得到優質的服務,並不見得所有人都會選擇免費下載。富商將行銷網由市場搬到果園的一系列做法,即等同業界將產品由商場搬回網上,再將產品以便宜的售價,散賣予網上用家,這未嘗不是一個商機。


  最好的例子,正是蘋果電腦Apple為了旗下產品iPod而成立的音樂下載網站──iTunes Music Store(iTMS)。就在美國唱片業界大鑼大鼓地要聲討下載MP3的時候,蘋果選擇自己搞一個收費的音樂下載網站來營運。最初沒人會想到iTMS會成為最大型,也最賺錢的線上音樂商店,就連Apple本身亦一樣。它成功的最大原因有二:一、便宜而優質的服務和產品;二、化整為零的銷售。


  為什麼人們會選擇下載?是因為產品本身價錢太高?如果產品本身能以低價銷售,但品質優良,用戶會否回心轉意,選擇付費下載?答案肯定是會的。便宜、甚至免費的餐廳,如果食物糟糕的話,也不會多人吃。反之,如果食物美味、服務周到,就算收費較一點,也會有客人。iTMS選擇又多又齊,不用四處搜索下載,而一首歌收費才一美元,但換來的是合法、優質的音樂,為什麼用家不接受?即使只是一部份P2P用家回流,也足以構成一個市場,為什麼收費下載不是一個商機?


  另一方面,將產品化整為零地銷售,也是iTMS成功的另一原因。可以一首一首地買的作法,也讓消費者不必單是為了一首曲而買一整張唱片,這也有助提高購買的意欲。就如在快餐廳吃套餐,就算你不想吃薯條,套餐卻逼你吃,顧客自然會有打消吃的念頭。不是所有唱片都是精選碟,有很多人只想聽唱片某一首歌,卻要花大錢買整片碟回去,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接受。iTMS提供單曲下載的策略,正好可以吸引這些想單買曲子的人,自然亦是商機。


  就算P2P氾濫也好,總有消費者願意付錢去買的。只要能夠提供一個合法、簡單和合理的管道,價錢合理、銷售方法公道,一樣有人願意花錢看電影、聽音樂。聖誕檔期的電影《功夫》正是最好的例子,如果P2P真的影響票房的話,為什麼仍有人排長龍等買票?


  當然,這有利也有弊。單曲下載的概念,亦會造成港產電影今日面對的問題──只有少部份大製作好賣,如果欠缺宣傳和市場,就算是好作品也好,也極易受到市場淘汰。多人願意付錢,並不等於真正的「好作品」,那只是「受歡迎」,正如很多得獎電影都是票房慘淡的。單獨下載的概念,亦可能招致弱肉強食、汰弱留強的結果──即今天的港產片市場。「非精品不能在市場生存」,聽起來是好事,會提升業界對產品品質的要求。但實際上可能變成全面的市場主導,有銷量保證的電影、歌曲才會被投資,冷門題材、實驗電影將會更難找到投資者。殺頭生意有人做,但虧本生意可沒人願意做,虧得多,自然就不再願意投資。到頭來,電影商、唱片商可能只會做些有銷售保證的東西,這必然導致市場上的選擇大為減少,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。這也是P2P背後,汰弱留強可能招致的最後結果。




結語:是商機處處還是窮途末路──僅是一念之差


  「蘋果園」只是一個Open End的故事,並沒有一個完美的結局和答案。每一個企業主都可能是這一個果園主人,而每一個企業主都可以有自己的抉擇;每一個答案都可能是生機,但每一個答案亦可能是墳墓。只是,這故事卻可以讓我們意識到,世界不斷在變、科技不斷在進步,傳統的概念並不一定能夠在廿一世紀還能繼續應用。如何改變舊有的觀念,去適應世界的急速轉變,將會是傳統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立足的關鍵。是商機處處還是窮途末路,確實只是一念之差。(全文完)


詳閱全文